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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點監管單位該如何進行相關工作?
發布時間:2019-12-02 222
  2019年1月1日開始,我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我國的土壤污染防治確立了方向,完善了法律制度。該《防治法》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提出了土壤防治相關的法律義務。
 

  哪些單位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呢?

 
  對于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定義,相關標準提出了以下三個定義。
 
  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 第七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1. 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2. 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3.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
 
  4. 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5. 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規定,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
 
  1.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2. 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3. 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重點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相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下列物質(該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
 
  ①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
 
  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
 
  ④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
 
  ⑤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
 
  ⑥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三、《上海市2019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列入上海市2019年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共計163家。該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區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并更新,已通過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向社會公開。
 

  土壤重點監管單位要做些什么?相關法律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提出什么樣的要求?

 
  1.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一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②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③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3.《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
 
  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4.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規定: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重點區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儲罐、地下管線、污染治理設施等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
 

  如果土壤重點監管單位沒有依據相關標準完成相關工作,將會面臨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2.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3.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規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具體需要做些什么?

 
  重點監管單位只需要做如下兩件事:
 
  1、開展隱患排查,編制隱患排查報告
 
  2、實施自行監測,編制自行監測報告
 
  一、隱患排查工作
 
  1.工作流程。隱患排查重點針對:場地內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處理、儲存和處置的場所,生產車間,污水處理系統,儲罐與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線,工業垃圾堆放場所,各類水井,留有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的場所等。
 
  2. 編制大綱。隱患排查報告編制大綱如下:
 
  ①摘要
 
  ②項目概述
 
  ③區域環境概況
 
  ④企業概況
 
  ⑤現場排查(建構筑物及管網分布、物料存儲和運輸)
 
  ⑥存在隱患及整改建議
 
  ⑦總結
 
  ⑧附件:附表與附圖
 
  二、自行監測工作
 
  1.工作流程
 
  重點設施/區域主要針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生產區或生產設施,貯存或堆放區,轉運、傳送或裝卸區,各類罐槽或管線,三廢處理處置或排放區。
 
  2. 編制大綱
 
  自行監測報告編制大綱
 
  ①摘要
 
  ②項目概述
 
  ③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識別
 
  ④監測點位布設
 
  ⑤監測因子識別(分析測試項目及原因分析)
 
  ⑥監測結果及分析
 
  ⑦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結果
 
  ⑧主要措施與建議
 
  ⑨結論
 
  ⑩附件:附圖與附表
 
  如果重點檢測單位不具備相關能力資質,可自行委托權威第三方機構完成工作。中科檢測具有多年檢測技術經驗,多次對接大型企業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相關工作,為企業生產解除后顧之憂。如果有相關業務咨詢,歡迎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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