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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怎么做?
發布時間:2020-08-03 167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48號)要求,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各項規定。
 

  1、第十條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記錄的排污許可證相關電子信息與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2、第三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
 

  3、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特別注意,簡化管理鍋爐的自行監測是在另一張表上,“簡化管理的氣體燃料鍋爐排污單位登記信息”里面。
 

  4、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
 
  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c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ǘ┪廴痉乐卧O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ㄋ模┢渌凑障嚓P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五)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和季度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季度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鶕孕斜O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ㄒ唬┡盼蹎挝换旧a信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ㄈ┳孕斜O測執行情況;
 
 ?。ㄋ模┉h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ㄎ澹┬畔⒐_情況;
 
  (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ㄆ撸┢渌盼墼S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另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6、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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