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更換等相關事宜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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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排污許可證之后,排污單位還有后續一系列工作需要開展,那么接下來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取得排污許可證之后,企業還需要注意進行哪些管理工作?
一、申領排污許可證后需要做哪些事
(一)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二)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制執行報告、進行信息公開,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要求。
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48號)要求,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的排污許可證各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涂改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息公開情況;
(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排放時,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哪些情況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污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生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污單位提交變更排污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怎么辦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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