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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問答:關于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內容大全
發布時間:2021-12-17 229

  Q:《指南》出臺有哪些背景和意義?

 
  A: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義務。
 
  《指南》的出臺,將為重點監管單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規范開展隱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參考依據。
 

  Q:《指南》的定位是什么?適用對象有哪些?

 
  A:答:《土壤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
 
  《指南》出臺目的,是指導企業通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迅速發現土壤污染隱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管控風險,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擴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風險管控或修復成本。
 
  《指南》主要適用于重點監管單位,確保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礦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可參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Q: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A:答: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相應機構和人員隊伍、確定組織實施形式,制定并實施排查工作計劃,制定并實施隱患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報等。
 
  建立制度,即為一以貫之,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始終堅持按制度排查隱患,確保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措施是持續的、有效的。
 

  Q:需要多久進行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A:答: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應在《指南》發布后一年內,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之后,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2-3年開展一次排查。對于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后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考慮到不同行業的不同特點,《指南》規定重點監管單位能夠結合行業特點與生產實際,進行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即不做一刀切。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出現異常的,重點監管單位也應及時進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Q:重點監管單位應如何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A:答:原則上,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排查和整改,一是檢查重點場所、重點設施設備本身與管理上存不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發生滲漏、流失、揚散的情況下,具不具有防止污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三是排查能不能有效、迅速發現并處理泄漏、滲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設施或者措施。
 
  重點監管單位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Q:重點監管單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降低土壤污染隱患?

 
  A:答:土壤污染隱患取決于土壤污染預防設施設備(硬件)與管理措施(軟件)的結合。重點監管單位可以采取有關預防設施和措施的組合,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隱患。
 
  比如在預防設施方面,采取單層鋼制儲罐加陰極保護系統,或雙層儲罐加泄漏檢測裝置;在預防措施方面,對陰極保護系統、泄漏檢測裝置定期檢查和日常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指南》的附錄針對相關設施設備,列舉了可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隱患的預防設施和措施的組合,供企業參考。企業可根據生產實際進行優化和調整。
 

  Q:為什么要建立隱患排查檔案?

 
  A:答:隱患排查檔案是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與管理部門監管的重要資料。《指南》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應長期保存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檔案。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報告、定期檢查和日常維護記錄單、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整改方案、隱患整改臺賬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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