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法規標準是化妝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 版)(以下簡稱“《規范》”)是中國化妝品監管工作的重要技術法規。2022年3月,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規范》修訂意見的通知,發布的修訂說明顯示,在毒理學試驗方法中,新增8項、修訂2項;細化了部分試驗要求,如細菌回復突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規范了試驗方法名稱并進行了整合排序,以及其他的一些修訂和勘誤。
作為第三方檢測中心,中科測試機構擁有CMA和CNAS認證檢測資質,檢測設備齊全,數據科學可靠,可出具國家認可的化妝品毒理學試驗報告。
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皮膚變態反應(過敏性接觸性皮炎)是皮膚對一種物質產生的免疫源性皮膚反應。幾十年來:豚鼠一直是預測過敏性的首選動物,已經開發了2種類型的測試,包括局部封閉涂皮試驗(buehler test,BT)和豚鼠最大值試驗(guinea pigmaximization test,GPMT)。針對這2種試驗方法,以下從實驗動物、檢疫、動物數量、試驗方法可靠性檢查、劑量、溶劑、試驗步驟及結果評價方面,對國家標準GB/T21608-2008、GB/T15670.9-2017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for Economic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測試指南406與《規范》進行比對其中,GB/T 15670.9-2017除上述2種針對豚鼠的測試方法外,還對小鼠局部淋巴結分析試驗(localymph node assay,LLNA)進行了規定。
從去毛范圍、誘導接觸、激發接觸、再激發、結果觀察和評價方面,針對BT和GPMT兩種試驗方法,對各標準的相關規定分別進行了比較。2種試驗方法中:OECD406和GB/T21608-2008均要求如果認為有必要去除受試物,則應使用水或適當的溶劑來實現,而不改變現有的反應或表皮的完整性,《規范》和GB/T15670.9-2017在GPMT中也有該要求,但在BT中無相關規定。結果評價方面,OECD406中2種試驗方法的皮膚反應評分表均相同,即GPMT中要求的等級(0~3分),且列舉了其他的觀察結果,如組織病理學檢查、皮膚褶皺厚度測量等,可用于澄清可疑反應,其余標準中2種試驗方法均有各自對應的評分表(0~7分和0~3 分)。
針對GPMT中的誘導接觸,《規范》與國標的主要差異為第0天的對照組第3點溶劑的描述,OECD 406該方面同《規范》,此外,OECD406第0天的受試物組第3點中,針對水溶性受試物和水不溶性受試物,對配制方法進行了詳細要求,并建議第1點和第2點距離要近,在靠近頭部的地方,第3點在脫毛區的尾部,同時,規定固體受試物應精細研磨,并加入合適的溶劑中,液體受試物可不稀釋,可操作性強,值得借鑒。
皮膚光毒性和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
廣義的光敏性包括光毒性(光刺激性)與光變態(光過敏),均由受試物所含的感光物質引起。其中,皮膚光毒性是由光誘導的非免疫性的皮膚對光的反應,是指受試物吸收的光能量在皮膚中釋放導致皮膚損傷的作用,皮膚光變態反應是一種細胞介導的由光激活的皮膚免疫性IV型過敏反應四。《規范》的毒理學試驗方法總則中,要求具有紫外線吸收特性的化妝品原料需進行皮膚光毒性和光敏感試驗。《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中,將原“皮膚光毒性和光敏感試驗”修訂為“皮膚光毒性和光變態反應試驗”新增檢驗方法“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如前所述,《規范》中要求具有紫外線吸收特性的原料需做該項試驗,但如何判斷尚未細化。
在《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方法(征求意見稿)》中,光化學品安全性評價的一般原則描述為化妝品原料在紫外可見光譜(290~700nm)有吸收、具有光穩定性,以及根據SAR結果提示具有潛在的或不良的光效應;此外,如果某物質290~700nm的摩爾消光系數≤1000Lmolcm則無需提供光過敏試驗的相關數據。《藥物刺激性、過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 中要求產生光敏反應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吸收自然光線(290~700nm),吸收紫外/可見光后產生活性物質,在光暴露組織(如皮膚、眼睛等)有充分的暴露。在ICHS10:藥物的光安全性評價中,要求的化合物如需闡明其光毒性和(或)光過敏性應具有的關鍵特征為上述兩者的綜合,最為全面,建議參考ICHS10,補充無需進行光敏性試驗的情況。
試驗步驟方面,《規范》中皮膚光毒性試驗與《指導原則》基本一致。針對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方法,因目前世界各國尚未形成統一的評價方法及操作規程,推薦的各種方法的敏感性差異較大,各有優缺點,《規范》中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方法為日本《化妝品安全性評價指南》(2015)中的推薦方法:佐劑和角質剝離(adiuvant and Strip)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