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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評驗收的幾個問題
發布時間:2020-01-19 192

關于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總量超標的回復

項目性質:金屬門窗制造依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文件要求,對照此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項目性質、規模、工藝均與環評一致,未發生重大變動,各項污染物監測結果均滿足執行標準的要求,現僅總量指標超出環評批復總量指標的要求,企業無法正常完成驗收,針對此類情況請問有什么解決方案?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因此,建議您咨詢該建設項目原環評審批部門意見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新建化工企業建成后開車運行,地方環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據了解,試生產已經取消了,那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了。不知道環保局為什么還要這個東西?2、國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項目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明確時間節點?企業具備驗收條件是如何劃分的。對整體工況負荷是否有明確要求?

       

回復: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10月1日期實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應公開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調試起止日期的同時,需將相關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監督檢查。二、關于建設項目驗收期限、工況負荷等具體要求,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等規章制度中已詳細說明,請您查閱。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回復: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關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的回復

2017.11.2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目前,只有《固廢法》尚未修訂,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仍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及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兩項行政許可,按照當前“簡政放權”及“企業是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自體應履行自主驗收”的精神,1.我們是否可以認為省政府文件已經全面取消了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行政許可,不再單獨進行或考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行政部門進行的驗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許可,企業自主驗收涵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部分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是否可以不再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3.有省政府取消驗收行政許可文件,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還是必須要由環保部門單獨進行固廢污防設施驗收?4.企業自主驗收范圍涵蓋固廢污防設施驗收的內容,環保部門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廢污防設施驗收意見?

 

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尚未修訂,對涉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方面的規定仍然有效。此外,經了解,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7〕51號),原遼寧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2月5日印發了《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8〕9號),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有關要求,并提出了“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您來信所提系列問題,已在該文件中予以明確,請您在相關網頁查閱(http://sthj.ln.gov.cn/xxgk/zwgk/jsxmxxgkn/jsxmhbys/201802/t20180205_103887.html)。

 

關于驗收執行標準和驗收工況問題的回復

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

 

回復: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關于驗收中廢氣監測頻次問題的回復

驗收技術指南6.3.4中:1)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此時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還是樣品的數量?以有組織非甲烷總烴為例,是1小時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還是3個小時采集12個樣品;2)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此時的3個樣品是否要考慮不同污染物采樣時間的一致性,以無組織監測為例,總懸浮顆粒物是采3個樣品(3小時),非甲烷總烴采4個樣品(1小時),兩者采樣時間不用考慮同步;該如何理解?

 

回復:一、“有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個周期采集3-多次”,此處的“次”是指“有效小時值”的次數。二、“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排放的項目,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樣時間可以不同步。

 

關于畜禽養殖環保竣工驗收流程疑問的回復

2017年11月20日生態環境部頒布實施了《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六條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這里明確指出驗收工作的開展是建立在工程調試的基礎上,對于畜禽養殖項目來說,環保工程調試、設施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先投產才能產生污染物,否則無法進行監測,無法反映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辦法》第七條又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也明確了環保驗收與項目投產的先后順序,即必須要先進行驗收并通過才能投產,以上兩項條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上述條款理解不一樣,項目投產后再驗收是否屬于“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給企業在手續辦理、生產經營過程中帶來了諸多不便。

 

回復: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明確要求先驗收、后投產。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即建設單位可以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相應的,其主體工程(生產工藝)應同步調試,“調試”不同于“投產”,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的回復

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先后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國務院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也發布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公告《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公告2016第68號)未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請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令)是否已廢止?

 

回復:2001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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