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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的處罰變更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0-09-21 165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案)》正式實施,引起廣泛關注。修訂案除了增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垃圾分類制度等,還對具體罰則進行了修訂,多項違法行為罰款提升至100萬元,印刷包裝企業違法成本進一步增大。
 
  本次《固廢法》修訂案增加了排污許可制度、環境保護稅、環責險等多個方面內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此外,修訂案還新增區域合作條文,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現行《固廢法》自1996年起實施,2004年第.一次進行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則是《固廢法》實施22年間第二次較大幅度修改。據了解,《固廢法》修訂草案共六章102條,其中修改50條(不包括僅修改“環境保護”為“生態環境”的條款),新增14條,刪除4條。
 
  修訂草案強化了生產者的主體責任,強調固體廢物產生者是固體廢物治理的首要責任人。草案還提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經驗吸納與固化,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對部分違法行為的罰則進行了修訂,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提升至100萬元,一些以往沒有具體罰則的行為,也加上了相應的罰則。
 
  《固廢法》修訂草案涉及罰款的主要變更點:

 

違法行為

現行法律罰則

修訂草案罰則

產生、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信息的;

1-10萬元罰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2-20萬元罰款

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受委托者的運輸、利用、處置行為違反國家環境管理有關規定的。

分別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者和受委托人處1-10萬元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1-10萬元罰款

2-20萬元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

2-20萬元罰款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10-100萬元罰款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2-2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2-2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1-10萬元罰款

2-20萬元罰款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1-10萬元罰款

2-20萬元罰款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1-10萬元罰款

2-20萬元罰款

 

  中科檢測具備國家認可資質,能依據相關法律要求對固體廢物進行科學檢測,出具可靠鑒定報告。如果有相關業務需求,歡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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